(2015)保民二终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改哲与贾振庆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改哲,贾振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哲,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固店镇北罡子村。委托代理人王全占,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定州市高就小学教师,住定州市留早镇留早西街*号院***号,系上诉人张改哲的表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振庆,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固店镇北罡子村。上诉人张改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改哲于二○一五年四月三日庭审结束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改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改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