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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军与任伟、邹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任伟,邹远,高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张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华云,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伟,农民。被告邹远,农民。被告高利,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岳仁常,宁阳兴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任伟、邹远、高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侯成凯审 判 员  崔明海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