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与孙振江、杨守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孙振江,杨守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978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法定代表人付寒冰,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孙振江,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郜家店委。被执行人杨守学,男,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郜家店镇。本院在执行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与孙振江、杨守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