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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商)初字第1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1069-2号原告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赵家务村早鲍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8419-8。法定代表人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42。组织机构代码:07166880-9。负责人李承蔚,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董事长。原告北京欣江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建设华北分公司)在北京市平谷区万德福广场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并与其签订了预拌混凝土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共向被告黄浦建设华北分公司供应了价值26723906.3元的混凝土。2014年3月21日,该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现被告只给付原告货款12600000元。对剩余混凝土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123906.3元;2、二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14123906.3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利息以欠款1412390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树波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吴福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