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5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与仲容路交叉路口时,与林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当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调解赔偿林某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陈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