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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丛桂芬与苏洪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桂芬,董善良,苏洪冰,张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539-1号申请执行人丛桂芬,女,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董善良,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苏洪冰,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张立飞(曾用名张丽飞),女,1959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于丛桂芬与被执行人苏洪冰、董善良、张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苏洪冰、董善良、张立飞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五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丛桂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民五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姚铁民审判员 朱兴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志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