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明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07号原告明某,汉族。被告喻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雷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