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宣恩县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尤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恩县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尤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宣恩县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1366-3。法定代表人杨胜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尤琼。原告宣恩县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洁物��公司)与被告张尤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国柱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洁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尤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洁物业公司诉称,原告接受恩施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被告系原告管理的贡水花园商住小区业主,其住房面积104.85平方米。被告接受房屋时,原告给被告送达了《物业管理服务手册》,手册所载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载明了原告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项目和标准,其中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0.7元收取,电梯续保检修费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合同履行至今,原告为小区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缴费义务,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应付���业管理服务费3155.77元,2011年至2014年度的电梯续保检修费392元,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155.77元、电梯续保检修费392元,合计3547.77元。原告佳洁物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贡水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以证明原告受大宇房地产公司委托,对贡水花园实行物业管理,及对服务项目和质量、费用收取等权利义务的约定;二、缴费台账,以证明被告应付服务费和电梯检修费的数额;三、照片二张,以证明原告通过公示和张贴通知的方式,向被告催收费用;四、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及发票,以证明原告支出的电梯维修费用和分摊给业主的保养费数额的依据。被告张尤琼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书证,被告无反驳意见及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贡水花园小区的开发商恩施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佳洁物业公司签订《贡水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将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花园商住楼小区委托给原告实行物业管理,该合同对原告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费用的收取标准等作了约定,其中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房按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0.7元收取,七楼以上住户二次增压供水电费按住户实际用水量0.4元/吨收取,电梯续保检修费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并约定协议有效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开发商按上述协议内容,制作了物业管理服务手册,于交付房屋时,送达给被告。原告签约后,开始对贡水花园小区实施公共场所秩序维护、清洁、电梯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向入住业主收取费用。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张尤琼系贡水花园商住小区住户,住该小区B栋505室,住房面积104.85平方米。被告于2011年6月入住,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应缴物业管理服务费3155.77元,应缴电梯续保检修费392元,其中,2011年度109元,2012年度98元,2013年度93元,2014年度92元。被告入住后,拒绝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原告因此起诉。本院认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对其开发的房地产小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本案开发商与原告签订合同,委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在住户入住时,制定并交付物业管理手册,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因此,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在合同生效后,履行了公共场所秩序维护、清洁、电梯维护等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尤琼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原告佳洁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3155.77元,2011年至2014年度电梯续保检修费392元,合计3547.7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尤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国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璞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