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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平民乡。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平民乡。本院执行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11年、2012年孩子抚养费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恢字第0001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