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大洪、周福军与李宗乘、董金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洪,周福军,李宗乘,董金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赵大洪,居民。原告:周福军,居民。被告:李宗乘,农民。被告:董金豹,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法定代表人:赵学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洪、周福军与被告李宗乘、董金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大洪、周福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洪、周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大洪、周福军负担。审判员 刘克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