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中机五金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衡水中机五金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岭,该公司经理。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中机五金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中机五金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中机五金建材���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5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衡水中机五金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