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2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市柯桥区亚太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柯桥区亚太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2589-2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17号。负责人:丁韬,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亚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胡兴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特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亚太服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3910吨/日工业废水排放量已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杭下立预字第849号案中首轮查封,经与该院协商,该院同意将上述财产处置权移交本院。之后,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国标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亚太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排污许可证编号为绍县2010a00084项下的排污权。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50864000元[即3910吨/日工业废水排放量,详见国标评报字(2014)第1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后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以上述司法处置价50864000元、486640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3月6日买受人绍兴市柯桥区迎日印染有限公司以489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亚太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排污许可证编号为绍县2010a00084项下的排污权[即3910吨/日工业废水排放量,详见国标评报字(2014)第19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绍兴市柯桥区迎日印染有限公司享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市柯桥区迎日印染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绍兴市柯桥区迎日印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