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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河中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伟诉王春祥、王阔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春祥,王阔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中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董立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祥。委托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阔宇。委托代理人文非,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王春祥、王阔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预交69990元),减半收取为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 判 长  丁相永审 判 员  陈华伟代理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