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河中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伟诉王春祥、王阔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春祥,王阔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中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董立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祥。委托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阔宇。委托代理人文非,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王春祥、王阔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预交69990元),减半收取为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 判 长 丁相永审 判 员 陈华伟代理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