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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