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