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必忠与马山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陆必忠。被执行人马山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百龙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永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陆必忠与被执行人马山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山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山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