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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知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水木年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善水木年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42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况静、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水木年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亭桥南路***号***室****室。法定代表人:周庆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水木年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