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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强稼与高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稼,高照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吴强稼。被告高照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稼与被告高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稼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强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苑莲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