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行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安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行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湖南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安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零劳社监罚决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零劳社监罚决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全宏伟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