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大石铺羊干坡。法定代表人张华通,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元马镇部队家属区298号。工商登记注册号:532328100006270,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235644-4。法定代表人张中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元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给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矿粉款378719.8元,案件受理费6980.8元,合计385700.6元。在执���中因被执行人元谋云湖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友至今下光落不明,公司财产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光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