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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照峰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照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76号申请人: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平里店镇淳于村。法定代表人:安玉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照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照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吴继辉人民陪审员  高风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重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