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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永田与赵井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田,赵井春,窦亚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445��原告王永田,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赵井春,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窦亚金,男,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田诉被告赵井春、窦亚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窦亚金所有的吉A639**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窦亚金所有的吉A639**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记员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