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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行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彭新芳、祝凡梅等行政批复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孝感中行申字第00001号彭新芳、祝凡梅、滕二毛、王祥、叶恒山、杨亚安、吴望坤、李兴旺:你们八人因与云梦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审第三人王金明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孝感中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和云梦县人民法院(2014)鄂云梦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委托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前坤、黄坤志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云梦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你们八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为:1、本案所涉的行政批复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2、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再审复查认为,你们八名再审申请人诉请要求确认云梦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即原云梦县经济贸易局)批准云梦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制违法,并要求撤销这一行为。经查,原云梦县经济贸易局关于《云梦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制转民方案》【云经贸(2005)17号】的批复,涉及的对象为云梦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非公有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对原云梦县经济贸易局的改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云梦县宏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一、二审法院均以你们八名再审申请人无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