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饶万平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4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饶万平,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饶万平不服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2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饶万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的相关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饶万平的用人单位从2013年10月起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上诉人饶万平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饶万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庆金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渝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