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大山与武汉恒鑫日晟工贸有限公司,杨进,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山,武汉恒鑫日晟工贸有限公司,杨进,张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02号原告:曾大山,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承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恒鑫日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秀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珍,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大山诉被告武汉恒鑫日晟工贸有限公司,杨进,张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大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大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大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280元减半收取41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曾大山负担。审 判 长 郑德祥审 判 员 姚 红人民陪审员 吕智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毛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