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书凤、张永金、陈梅、张永华、后小兰、邹金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书凤,张永金,陈梅,张永华,后小兰,邹金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书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金,男,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华,男,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后小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金平,男,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俊,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吕锡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书凤、张永金、陈梅、张永华、后小兰、邹金平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邮储芜湖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邮储芜湖市分行的上诉。本院认为,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书凤、张永金、陈梅、张永华、后小兰、邹金平撤回对被上诉人钱进的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书凤、张永金、陈梅、张永华、后小兰、邹金平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琼审 判 员 朱 莉 娟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