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409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张一傧,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章某负担。审判员 高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华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