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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409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张一傧,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章某负担。审判员  高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华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