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济宁鸿骏运输有限公司诉韩保增、山东省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鸿骏运输有限公司,韩保增,山东省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鸿骏运输有限公司,现住济宁金宇路汽配城南。被执行人:韩保增,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山东省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济宁鸿骏运输有限公司诉韩保增、山东省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鸿骏运输有限公司诉韩保增、山东省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