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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宝贵与宋英华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贵,宋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何宝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英华,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何宝贵与宋英华离婚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何宝贵与被告宋英华离婚;二、共同财产电动车一台归原告何宝贵所有;三、被告宋英华于2015年1月31日前返还原告何宝贵彩礼款15,000.00元;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五、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何宝贵负担150.00元,其余退回原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宋英华欠申请执行人何宝贵人民币15,000.00元,从2015年4月1日起每月偿还何宝贵1,500.00元,分别于每月28日前给付;2、执行费125.00元,由被执行人宋英华承担;因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款给付时间和方式达成新的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