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岗、李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王海岗,李彦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负责人王凯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岗,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董慧贤,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富,男,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岗、李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退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智卫东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