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与董三虎、程树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董三虎,程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46-4号申请人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董三虎。被申请人程树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程树坤银行存款131000元划拔至博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振寅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