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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与董三虎、程树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董三虎,程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46-4号申请人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董三虎。被申请人程树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程树坤银行存款131000元划拔至博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振寅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