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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尚寿与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寿,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63-2号原告:杨尚寿。委托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英才,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中贵。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6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邹群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