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尚寿与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寿,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63-2号原告:杨尚寿。委托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日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英才,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中贵。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6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邹群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叶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