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字第58号欧庆生申请执行南宁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庆生,南宁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欧庆生。被执行人南宁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265号(广西农垦黎塘氮肥厂内)。法定代表人闭亮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欧庆生申请执行南宁市恒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宾民一初字第99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