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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来香与冯武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香,冯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66-1号申请执行人:陈来香,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冯武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来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武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武军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26015.86元,并承担执行费29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武军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武军银行存款26305.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