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祁发莲诉被告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魁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发莲,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魁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祁发莲,女,土族,生于1963年12月28日,无业,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刘家峡镇刘家峡村六社363号。法定代表人魁小虎,职务:经理。被告魁小虎,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4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发莲诉被告永靖县呈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魁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发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发莲负担。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