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长亮、曲利萍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马长亮,曲利萍,王明安,张其秀,于观吉,于复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金融街E座21层。被告马长亮。被告曲利萍。被告王明安。被告张其秀。被告于观吉。被告于复芹。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长亮、曲利萍、王明安、张其秀、于观吉、于复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35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35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初杰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