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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朱兆风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兆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335号罪犯朱兆风,男,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兆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朱兆风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苏中刑终字第0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朱兆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朱兆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已交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兆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兆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