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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弘伟与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弘伟,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40号原告张弘伟,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18号太原并州饭店南楼272号。法定代表人边国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弘伟诉被告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18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张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原帝海兴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零一万八千八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