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亚琴诉被告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琴,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沈亚琴。被告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亚琴诉被告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亚琴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