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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彭增义与徐长生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增义,徐增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彭增义。委托代理人:蔡振,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增义。委托代理人:孙德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增义与被告徐长生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增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增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彭增义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增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彭增义负担。审 判 长 李 博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