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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林芝、孙小飞与孙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芝,孙小飞,孙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芝,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大洼县荣兴镇小庄子村。申请执行人孙小飞,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大洼县荣兴镇小庄子村。被执行人孙树新,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大洼县荣兴镇。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288号王林芝、孙小飞与孙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校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