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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久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建明、山东建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久泰商贸有限公司,吴建明,山东建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建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久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汽配城583号。法定代表人朱茂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建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山东建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78号。法定代表人庞念收,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建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太平镇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吴建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建明所有的登记在吴颖名下的位于兰山区中侨国际7号楼1单元1001室。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建明所有的家具、电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三、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