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薛端午与曹鑫、曹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端午,曹鑫,曹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薛端午。被告曹鑫。被告曹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端午与被告曹鑫、曹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曹鑫、曹梁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在无锡市滨湖区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舟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