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陆俊坡与席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俊坡,席晓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陆俊坡,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席晓刚,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陆俊坡与被告席晓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俊坡诉称:被告多年来一直在农村承建房屋工程,2013年起,原告受被告雇佣担任大工,日工资130元,但被告在工程完工后据不给付原告工资,于2014年1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工资6500元的欠条一张。经查,被告席晓刚长期不在被告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席晓刚准确住址,亦不同意进行向被告公告送达程序。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俊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陆俊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