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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文兰、王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文兰,王玉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羊商初字第449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胜福、张万珠,该行职工。被告:常文兰。被告:王玉才。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文兰、王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胜福、张万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文兰、王玉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3日,被告常文兰经财产共有人王玉才同意,用自有房产寿光市区圣城街南技术开发中心综合楼东单元1501室作抵押,向原告借款46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8月1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不予返还,截至2014年10月20日,尚欠原告本金460000元及利息15513.33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常文兰、王玉才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常文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用途为蔬菜种植。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确定,每笔借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账户。折/卡号:907042700010104742876),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还款等业务。凡与借款人账户(含借款人换领或变更后的折/卡)账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银行渠道交易的,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双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的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常文兰的授信额度为460000元。被告常文兰与被告王玉才系夫妻。2013年8月13日,被告常文兰从原告处借款460000元,月利率为8.00000‰,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0日。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偿还。至2014年10月20日,被告常文兰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15513.3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被告常文兰与王玉才的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文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个人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文兰借款未偿还的行为不当,应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王玉才与被告常文兰系夫妻,应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常文兰、王玉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文兰、王玉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15513.3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30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升审 判 员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马清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