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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袁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