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鲍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刘燕,住隆化县。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鲍志军,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将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由郭英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洪洋,人民陪审员孙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