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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鲍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刘燕,住隆化县。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鲍志军,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与被告鲍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将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由郭英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洪洋,人民陪审员孙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