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刑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宋振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振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178号罪犯宋振天,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1997年7月1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庆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振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6月20日减有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振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15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