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帅卢洪春诉被告赵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帅,卢洪春,赵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赵帅,45岁,住双辽市。原告卢洪春,35岁,住双辽市被告赵东全,男,38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帅、卢洪春诉被告赵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帅、卢洪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