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新明、李润芬和被执行人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曾新明,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申请执行人李润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申请执行人赵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昆明市人,住景洪市,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曾新明、李润芬和被执行人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新明、李润芬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云在西双版纳住建局有工资收入,本院每月从被执行人赵云工资收入中扣划xxxx元,直至扣完xxxxx元为止。现申请人曾新明、李润芬无法提供其他线索及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