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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与杨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全新路东。被执行人杨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公众号“”